(2014)孝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盐城通华工商保险待遇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程光文。被执行人:盐城市通华电器仪表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恒孝董事长上例当事人因工商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孝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孝劳仲案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盐城通华电器仪表阀门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70877.3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盐城通华电器仪表阀门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463.16元,由被执行人盐城通华电器仪表阀门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宗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