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秀兰与刘付厂、宁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杨秀兰,女。委托代理人李扎根、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厂,男。被告宁功,男。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兰诉被告刘付厂、宁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杨秀兰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慧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