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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小丽、李爱侠健康权与李爱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丽,李爱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张小丽,(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04206163)。委托代理人:苏洪维,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予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侠,(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0122294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李爱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丽以欲与被告李爱侠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张小丽负担。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史朦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