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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06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项维仁与吴小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维仁,吴小平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6312号原告项维仁,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维仁与被告吴小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维仁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维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维仁撤回对被告吴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项维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凡咏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