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红、焦新兰与杨燕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燕,徐红,焦新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下岗再就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沙市五中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新兰,退休职工。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先锦,荆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燕因与被上诉人徐红、焦新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燕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燕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谢本宏审判员 欧阳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