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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18号罪犯XX,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2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该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3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XX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亦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