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与余兴欧、余兴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余兴欧,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余兴洲,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兴欧妻子韦素芳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