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和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柳和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陈,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柳和俊,农民。再审申请人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和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5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隆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隆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