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罗丙武与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丙武,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553号原告:罗丙武,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向前,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891636-2。法定代表人:杨友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丙武与被告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丙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丙武撤回对被告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