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兴青、张晓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兴青,张晓波,张纪贞,贾卫华,李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兴青,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晓波,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纪贞,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贾卫华,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在红,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兴青、张晓波、张纪贞、贾卫华、李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兴青、张晓波、张纪贞、贾卫华、李在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