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新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1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借款本金3792586元,案件受理费18570元,案件执行费40325元,共计3851481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851481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851481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85148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