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与枣庄清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15-1号原告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南曹庄村。法定代表人吴丰硕。被告枣庄清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康宁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唐。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台商保字第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江苏丰硕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枣庄清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 文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