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希超诉王桂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杨希超,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桂兰,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超与被告王桂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希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希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