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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其风与被执行人刘连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其风,刘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宋其风,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刘连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其风与被执行人刘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李庆福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子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