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其风与被执行人刘连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其风,刘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宋其风,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内。被执行人刘连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其风与被执行人刘连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李庆福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子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