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共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共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工业新区内。法定代表人曾华。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76号红谷经典19层。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荣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