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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