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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347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9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0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7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受理后,2015年3月9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5年4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某县某镇菜市场结识了送贺喜(讨钱)的外地男子刘某(身份不详),两人约定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刘某某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去附近送贺喜,收入二人平分。9月21日上午,二人从某出发,到某某地送贺喜,10时30分,行至某县某镇某地时,因后胎泄气,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车推到修理店修理,并前往诊所处理伤口,随后驾驶修好的摩托车返回事故现场,在离事故现场约一百米处发现伤势恶化的刘某躺在一户人家的屋坪里,被告人刘某某告诉屋主:“有人躺在你家的地坪里,你要报警”。后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家中。刘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患有高血压、颅内占位性病变等极易出现心脑血管意外的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病人病危通知单,证人赵某、赵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戴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患有高血压、颅内占位性病变等极易出现心脑血管意外的疾病,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梅忠审 判 员  李胜平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飞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