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楚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25号原告:魏某某,住图们市。被告:楚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