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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巧林与高力、乔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10号被拘留人:高力,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02196303151610,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环湖西路345号1栋2单元2号。被执行人高力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蚌山执字第00110号决定对姚敏拘留15日,并已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按计划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姚敏的拘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