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锋,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锋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马蹄岗村***街8号被害人冯某某经营的合亿百货店伺机盗窃。黄锋趁冯某某卖东西给其他客人之际,进入该百货店后的一房间盗得铂金戒指2枚、银项链1条(总价值3432元)。后黄锋欲逃离时,被进入该房间的冯发现并报警。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黄锋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财物。以上事实,被告人黄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锋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锋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锋是初犯,犯罪数额刚达追诉标准以上,且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同时,其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慧晶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