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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莉与张存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张存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李莉,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存孝,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莉与被告张存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7日,被告以承揽工程需要缴纳履约金为名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工程完后尽快还款。但至今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的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举被告的明确身份及住址、职业,属没有明确被告,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退还原告李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