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郝某,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