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银渌诉郭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高某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广元路。委托代理人何青云,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长期居住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12月应聘到渭南技师学院,一直在该学院居住工作,有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某某住所地在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因此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潇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