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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银渌诉郭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高某某,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广元路。委托代理人何青云,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郭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被告长期居住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为由,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12月应聘到渭南技师学院,一直在该学院居住工作,有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郭某某住所地在渭南市高新区东兴街,因此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潇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