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让卓玛与被执行人完德公巴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让卓玛,完德公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才让卓玛,女,藏族,尖扎县第一民族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完德公巴,男,藏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09)同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完德公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完德公巴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完德公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4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完德公巴工资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仁青三智审判员 马 海 滨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桑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