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90号原告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雪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且有赌博恶习因赌博借高利贷,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保证改掉赌博恶习,重新做人,但原告撤诉后,被告一点没有好转,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无共同财产,被告赌博之债务由被告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7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随被告生活。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正民北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称,经法院调解后,被告没有悔过,仍然赌博,不干活,双方自2013年10月份起分居至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在家庭中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有矛盾和纠纷,应真诚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冷静处理,都不做有损夫妻感情的事。因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原告亦无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