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天云与陈松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云,陈松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周天云。被告陈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云与被告陈松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松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云撤回对被告陈松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天云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莊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