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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天云与陈松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云,陈松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周天云。被告陈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云与被告陈松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松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云撤回对被告陈松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天云负担。审判员  黄正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莊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