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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庆法,张大伟,贾志德,肖敬恩,朱长敏,贾思桐,贾洪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贾庆法。被执行人张大伟。被执行人贾志德。被执行人肖敬恩。被执行人朱长敏。被执行人贾思桐。法定代理人朱长敏。被执行人贾洪昊。法定代理人朱长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庆法在银行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贾庆法的银行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