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庆法,张大伟,贾志德,肖敬恩,朱长敏,贾思桐,贾洪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贾庆法。被执行人张大伟。被执行人贾志德。被执行人肖敬恩。被执行人朱长敏。被执行人贾思桐。法定代理人朱长敏。被执行人贾洪昊。法定代理人朱长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庆法在银行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贾庆法的银行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