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颜贻龙与董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贻龙,董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4号原告:颜贻龙。被告:董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贻龙与被告董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贻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贻龙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昆人民陪审员 林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