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行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行字第30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顺阳乡水电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15719384-0。法定代表人黄小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晓丹,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192810-6。法定代表人何蕙兰,董事长。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三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3621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查封的座落于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的1#、2#厂房已抵押银行贷款,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待将该厂房拍卖变现后再行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