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河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夏河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72号原告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河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法定代表人苏发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河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