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金虎诉被告陕西文豪杂粮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虎,陕西文豪杂粮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84号原告徐金虎,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忠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呼阳,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文豪杂粮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路分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38号路西省政府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蔡丹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金虎诉被告陕西文豪杂粮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徐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3元,由原告徐金虎负担1711.5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