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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同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道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道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