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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5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以已与被告李某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妍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