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学青、齐合等与白俊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青,齐合,白俊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张学青,农民。原告齐合,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俊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青、齐合与被告白俊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青、齐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俊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青、齐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青、齐合撤回对被告白俊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