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花朝、史好杰运输、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好杰,田花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夏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好杰,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0月因运输毒品罪被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田花朝,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好杰、田花朝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好杰、田花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史好杰和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找到被告人田花朝,许给田花朝500元费用后,交给其一辆摩托车和一个挎包,预付100元现金和20元加油费,让田花朝骑摩托车到河南省沈丘县老城与吴某某联系拿回冰毒。田花朝当天下午2点左右在沈丘县老城北关与吴某某见面后,史好杰按事前约定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吴某某下午6时许将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冰毒10克交给田花朝。田花朝确认后于7月16日上午坐客车将毒带到商丘市,在张巡路西段路南将装有冰毒的挎包交给史好杰。史好杰将毒品卖给赵某某、路某某,并在一起吸食。为指控被告人史好杰、田花朝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好杰、田花朝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好杰辩称,毒品数量只有7克多,我吸食了。没有卖给赵某某、路某某等任何人,她们给的钱是我去开封看小孩的钱。被告人田花朝辩称,史好杰让我骑摩托车到沈丘,吴某某交给我一个塑料袋让我交给史好杰,当时不知道里面是啥,我把摩托车放在吴某某那。指控贩卖毒品10克,没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史好杰和吴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找到被告人田花朝,许给田花朝500元费用后,交给其一辆摩托车和一个挎包,预付100元现金和20元加油费,让田花朝骑摩托车到河南省沈丘县老城与吴某某联系拿回冰毒。田花朝当天下午2点左右在沈丘县老城北关与吴某某见面后,史好杰按事前约定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吴某某下午6时许将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冰毒9克交给田花朝。田花朝确认后于7月16日上午坐客车将毒带到商丘市,在张巡路西段路南将装有冰毒的挎包交给史好杰。当天晚上田花朝按史好杰安排去买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史好杰将毒品卖给赵某某、路某某,并在一起吸食。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本案指定夏邑县人民法院审判。(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史好杰、田花朝的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等内容。(3)(2004)平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史好杰犯运输毒品罪,2004年4月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史好杰犯盗窃罪,2013年12月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4)银行交易明细,2014年7月15日史好杰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给吴某某指定的账户2000元,7月17日史好杰通过农业银行汇给吴某某指定的账户1500元。(5)移动电话通话详单,证明2014年7月15日、16日史好杰与吴某某、田花朝多次手机通话。(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014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田花朝的自制冰壶、玻璃嘴、吸管、疑似冰毒1包0.78克等物品,7月24日扣押史好杰的自制冰壶、玻璃锅弯头、银行卡等物品。(7)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年7月16日商丘市公安局对田花朝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7月24日夏邑县公安局对史好杰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2、鉴定意见。2014年8月22日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在田花朝住处搜出的白色晶体状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未检出海洛因。3、辨认笔录。2014年7月18日公安机关用12名不同男子照片让田花朝辨认,田花朝指出7号照片(史好杰)就是2014年7月15日让其去沈丘拿冰毒的人。201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用11张男性照片让吴某某辨认,吴某某指出5号照片(田花朝)就是2014年7月到沈丘找其购买冰毒的人。4、抓获经过。2014年7月16日夏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在商丘市张巡路西段将涉嫌运输毒品的田花朝当场抓获。7月23日在商丘市八一路东段将涉嫌贩卖毒品人员史好杰抓获。5、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15日我卖给史好杰9克冰毒,按每克200元算的价钱。那天史好杰派一个人从商丘骑摩托车去的,在老城我把冰毒交给那名男子后,电话告诉史好杰是60克。史好杰说现在没有钱,把摩托车给我抵还以前借的钱抵了1000元。下午史好杰给我汇2000元,汇到我的邮政银行卡上,户名是王某某。后来我催史好杰还以前借我的款,7月17日史好杰通过农业银行给我存1500元钱。去拿冰毒前,史好杰电话联系说要冰毒,我从临泉县姜寨镇“老头”买的100元1克,我吸食了一二次后,还有约9克冰毒,都给史好杰派去的那个男子了,他放在随身挎着的包里,第二天坐车回去的。6、任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吴某某给我打电话问玩冰毒吗?如果想玩与史好杰联系。间隔几天史好杰问我玩冰毒吗?我答应了。在夏邑高速路口我见到史好杰,我们就到夏邑锦城宾馆玩起冰毒,史好杰给我4个冰毒,1个是1克,白色透明颗粒状的,每克500元。过一个月史好杰给我3个冰毒,我在家把冰毒玩完了。吴某某贩卖毒品,史好杰的冰毒都是从他那拿的。史好杰给我7克冰毒,价值3500元,我赊账没给他钱。7、赵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的一天夜里,欣欣让我和她一块去她朋友那玩,我和她就到梁园南门好杰的住处,看到有个女孩在床上躺着,我和欣欣就坐在床上,欣欣与好杰说话,一会欣欣从床上拿起一个矿泉水瓶,瓶盖上插着两个塑料管,欣欣用打火机燎着,他们三个人轮流吸,他们让我偿味道,我就吸了两口,凌晨四五点钟我和欣欣走了。隔有一个星期我和欣欣、路某甲到好杰住处,我们四个睡在床上一起吸。第三次是隔一个星期我们在好杰的床上又玩起冰毒,一直到天亮才走。7月22日晚上我给好杰发信息,让他给我们送来一点冰毒,我到楼下拿冰毒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在好杰那玩几次,没有给他啥,好杰给我打电话说:“你在我这里玩东西,我有事你给我弄点钱。”我给好杰500元钱,听欣欣和婷婷说她俩也借给好杰钱了。我在好杰那玩东西,借给他的钱就不要了。8、路某某的证言。我和赵某某一起玩过五六次冰毒,经常在森林宾馆玩。还有两次是在杰哥家玩的,第一次是我和欣欣、杰哥在一起玩的,另一次我和赵某某、欣欣和杰哥在一起玩的。是杰哥提供的毒品,他家有冰毒。第二次去杰哥家时赵某某让我借给杰哥点钱,我就给赵某某200块钱左右。9、被告人史好杰供述。我在商丘监狱服刑时认识的沈丘的吴某某,接触上了冰毒。2014年7月15日我给吴某某联系后,告诉他把银行卡号给我发过来,然后让田花朝去沈丘县老城镇拿货。我对田花朝说:“你不要管那么多,到沈丘把东西给我拿过来。”我让田花朝骑着一辆半旧的弯梁摩托车去沈丘,给他200块钱路费、20块加油费,让他到地方给吴某某联系,把摩托车交给他,抵我欠他的1000块钱。田花朝下午2点多钟到沈丘后,我在商丘市长江路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给吴某某存2000块钱,汇款时显示的户名是什么刘超。田花朝拿到东西后第二天回来的,把东西放到我租房子的床头包里边。我担心吴某某给不够量,就安排田花朝去买一个电子秤。还没买过来,我正和他通话,听到手机掉在地上的声音,还有人让他跪下,我知道他出事了。我买了秤后去居美快捷酒店,在房间从包里拿出来冰毒用电子秤称毛重8克多,净重大概8克。凌晨2点多钟,我吸了一次。后来几次是和赵某某、婷婷她们一起吸的,与王某甲一起吸一次。我被抓时冰毒吸完了,就剩下个冰壶。7月17日我在农业银行自动存款机存1500元钱,是还给吴某某的借款。10、被告人田花朝供述。2014年7月13日中午,好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捎冰毒,我没有答复。14日上午好杰又给我打电话说给我500元钱,我就答应了。15日上午好杰让我骑着摩托车去沈丘,给我一个姓吴的手机号和一个斜挎包,安排我见面后把摩托车交给姓吴的。下午2点多钟我到了沈丘老城,姓吴的骑着摩托车在马路边等着我,他让我把摩托车放在一门面房前,问我带钱吗?我说没带。姓吴的就给别人联系要钱的事,后来应该是钱打到姓吴的卡上了,姓吴的就交给我一个黑色食品袋,里面包着冰毒。因我也吸食冰毒,我接过塑料袋用手捏捏,知道是冰毒,不知道是多少。16日早上我坐客车回家,下午1点左右到商丘张巡路下车,在好杰租住处的路口我把装有冰毒的挎包交给了好杰,就到出租房睡觉了。下午4点多钟好杰打电话问我哪里有卖电子秤的,让我去买,晚上约6点钟我出门买秤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我的出租屋里有我吸食冰毒用的冰壶,吸管、玻璃嘴,还有1克左右的冰毒,是从好杰那花200块钱买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好杰贩卖冰毒,有被告人田花朝供述、证人吴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路某某的证言为据,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田花朝按史好杰安排运输毒品,买秤称量,与史好杰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史好杰、田花朝贩卖毒品9克,有吴某某的证言为据,因此对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史好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好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田花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史好杰的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被告人田花朝的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判处二被告人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穆全宏审判员 姬 瑛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