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邱某某,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胡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史 渊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