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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富波与覃瑞勇、柳州市益晖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富波,覃瑞勇,柳州市益晖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覃富波。委托代理人农会仕。被告覃瑞勇。被告柳州市益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垦村村委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忠诚,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3号西环大酒店三楼。负责人林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一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职员。原告覃富波诉被告覃瑞勇、柳州市益晖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富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富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覃富波负担。审 判 长  黎再武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覃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