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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琦与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陈琦,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魏涛,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