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