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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