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廖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廖宏伟,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65元,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湖南省福星物业集团福星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匡自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