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南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卞红明与被告蔡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红明,蔡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卞红明,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蔡军,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红明诉被告蔡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卞红明因证据不足须补充证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红明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红明撤诉。本案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479.5元,原告卞红明负担。审 判 长 宋毅刚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纪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