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石祖勋、XX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祖勋,XX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平,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雯,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东杨,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石祖勋,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XX丽,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祖勋、XX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