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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婵娟与被告侯树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孙婵娟,(唐山)有限公司。被告:侯树强,无业。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婵娟与被告侯树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婵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孙婵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