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范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范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三新村。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代理人刘瑛,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欣沃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