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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光锻与蔡起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光锻,蔡起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保字第4号申请人:林光锻。被申请人:蔡起赞,苍南县马站镇大贡村12号厝基内。申请人林光锻与被申请人蔡起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光锻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蔡起赞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马站镇复兴街13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蔡起赞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马站镇复兴街13号房产壹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签收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