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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翟明元诉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元,雷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76-2号原告翟明元,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1日。委托代理人XX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江涛,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元诉被告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雷江涛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雷江涛的房产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国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