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翟明元诉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元,雷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76-2号原告翟明元,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1日。委托代理人XX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江涛,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元诉被告雷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雷江涛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雷江涛的房产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国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