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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爱军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军,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322号原告赵爱军,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职业不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负责人谭晓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军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元,由原告赵爱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武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