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彦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曾某经常对原告杨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曾某还长期在外赌博不回家,对原告杨某不闻不问。被告曾某冒用原告杨某的身份信息,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银行贷款15万元。原告杨某于2009年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曾某辩称:原告杨某所属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婚后虽发生过矛盾,但被告曾某并没有对原告杨某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杨某因打工外出才造成原、被告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被告曾某冒用原告杨某的身份信息,在银行贷款15万元属实,但该贷款原告杨某知道,因原告杨某在外地回不来,所以才冒用原告杨某的身份信息。为了小孩的成长,被告曾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6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3日生育一子曾金海。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后,原告杨某长期在外地打工,与被告曾某联系较少。原告杨某在外地打工期间,被告曾某冒用原告杨某的身份信息,使用伪造的杨某身份证,2011年4月27日在南郑县信合天汉大道中段办理贷款15万元,据此公安机关对曾某决定罚款200元。现原告杨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上述事实,经庭审,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经质证均为有效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曾某表示为了小孩的成长,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应加强交流沟通,共同建设好家庭。原告杨某诉称被告曾某经常对原告杨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长期在外赌博,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定。原告杨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华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