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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0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新芳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芳,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芳。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新芳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王新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00130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田国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