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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承商行与罗灼标、何培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商行,罗灼标,何培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张静,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罗灼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培娟,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商行被告罗灼标、何培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承运五金轴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夏重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